世界环境日 | 美丽山西,法院在行动
今天,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以“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全方位介绍了近年来全省法院发挥职能作用,保障三晋大地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省高院副院长翟瑞卿介绍相关情况,民四庭庭长卜文礼、刑四庭庭长孙雪峰、行政庭庭长方建霞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处长丁国华主持。
发布会现场(刘晓伟摄)
省高院副院长翟瑞卿介绍相关情况(苗晋源摄)
据省高院副院长翟瑞卿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法院按照党中央“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救济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为打造美丽山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刑事审判方面
2016年至今,共依法审理非法采矿、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386件,审结322件,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7年同比增长98%,2018年至今已新收一审案件99件;二是罪名相对集中,非法采矿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突出,约占60%;三是共同犯罪突出,犯罪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犯罪年龄集中在中青年;四是部分企业单位和个人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不强。针对这些特点,省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一个刑庭或审判团队或合议庭作为承办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和环保领域失职渎职等犯罪要依法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加大典型案件办理力度,对重点案件限期办结。对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上报不及时的法院,对有案不立、移案不接、以罚代刑的办案人员,及时启动司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严肃问责。
民事审判方面
依法支持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判决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承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环境权益,依法制裁环境侵权行为,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2017年至今,共审结环境侵权纠纷案件31件。同时,本着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修复,维护公共利益,造福子孙后代的目的,受理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山东环保基金会、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等组织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件。前不久,晋中中院审结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西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这是我省审结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行政审判方面
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保护治理的法定职责,支持合法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在依法审理政府取缔粘土砖厂、关闭水资源地污染企业、环境行政许可等类型的行政案件时,既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则通过审查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强力保障对违法行为的惩戒。2017年至今,共审理环境管理机关对违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的行政案件10件,审查涉生态环境保护非诉执行案件100余件。
为强化涉生态环境案件审理工作,近年来省法院多措并举,联合各方共同发力——省高院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与省环保厅联系协调,建立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审判专家库”,首批共有58名专家入选,涵盖了水环境污染损害、大气环境污染损害、土地环境污染损害、放射性及电磁辐射污染损害、环境风险评估、生态环境破坏等技术领域。这些专家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与适用,对环境是否存在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服务功能损失的数额、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等专业技术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为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审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据翟瑞卿副院长介绍,今后全省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确立的六大原则,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升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编辑:侯成丽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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